

8月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8月25日,成都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座谈会召开,对《实施细则》进行深入学习。
这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有关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实施细则》共7章26条,明确了提案办理的协商主体、工作职责,细化协商内容、基本类型、组织形式,量化选题时协商、办理中的协商、办理后的协商,是新形势、新要求下我市提案工作的创新和探索,对全市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为什么制定?
形成制度化规定提高协商成效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明确了“提案办理协商”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
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中,提出了“有序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提高协商成效”的改革任务。接到此项改革任务,市政协办公厅组建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通过收集全国各地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十多次修改完善,8月3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实施细则》。
“较之已有的提案办理工作的文件,《实施细则》对提案办理协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明确提出提案办理协商贯穿在提案选题、交办、办理、督办、反馈的全过程。”市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是总结提炼我市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实践的制度化成果,对于全市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与谁协商?
参与方主要是承办单位、提案者双方或承办单位、提案者、协调方三方
《实施细则》明确了提案办理协商的主体是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协组织是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方。“提案办理协商主要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双方参与的,或承办单位、提案者和协调方参与的,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和规范程序开展的民主协商活动。”
参与的三方责任清晰:承办单位主要负责提案办理过程中协商的组织工作,严格执行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将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办理工作全过程。提案者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协调方负责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督查等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组织提案办理协商。
对于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实施细则》也明确提出,提案办理协商内容包括提案选题、交办、办理、督查、反馈的全过程。类型有两种:主要由承办单位和提案者双方参与的协商和主要由承办单位、提案者和协调方三方参与的协商。
提案办理协商形式包括电话联系、登门走访、面商座谈、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信函联系和网络沟通等,由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者根据需要选择。
怎样协商?
协商民主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
“提案办理协商贯穿在提案选题、交办、办理、督查、反馈的全过程。”《实施细则》明确,选题协商时,政协委员和政协参加单位等应围绕中心工作、参考有关部门提供的提案线索,结合自身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提案选题;通过有关部门公众信息网和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情况,也可向政协组织提出知情明政内容要求。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每年年底应根据委员集中提出的知情明政内容要求,会同对口联系的党政部门制定情况通报计划,由政协办公厅(室)统筹协调并发布计划。政协各专委会根据计划分别组织召开情况通报会。
《实施细则》规定,提案办理协商应把涉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事关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要内容,着重进行重点提案重点协商、热点提案集中协商、疑难提案专家协商、争议提案评议协商四类。
“《实施细则》中推出了不少新举措。”市政协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内容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的综合性提案和交办难度大的提案,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协调方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对于疑难提案、争议提案的办理协商,《实施细则》也提出了明确办法:协调方针对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疑难提案和综合性提案,邀请该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开展实地调研或专题视察,借助智力资源分析问题、完善提案办理方案,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针对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反复提交的提案等,协调方可根据承办单位或提案者的建议,邀请专门机构、政协相关界别和专门委员会等组成评议委员会,与提案者、承办单位共同开展评议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评议委员会提出倾向性意见,力求各方达成共识。
如何保障?
开展“二次办理”邀请委员参与考核
对于提案办理协商成果的运用,《实施细则》提出,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办理协商的成果运用到进一步完善办理方案和推动办理落实中,对协商中提出的重要建议,要将办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提案者和协调方通报。“提案者应通过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完善提案建议,增强提案的可操作性。”
在办理后的协商中,承办单位每年要对上一年度承诺采纳和未采纳的提案建议进行梳理,开展“二次办理”。办理结果如有变化,要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并将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提案者和协调方通报。
《实施细则》中还明确,政府有关领导每年应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同时安排有关部门到会听取政协常委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党委、政府目标绩效管理部门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评时,要重点考核提案办理协商效果,同时邀请市政协委员参与考核并通过电话抽查等形式征求提案者的意见。记者华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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