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荣委发〔2013 〕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相对垄断行业及除地热资源以外的资源开采型企业,下同),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荣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荣昌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荣兴办的企业;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和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有关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二章财税政策
第三条对设在我县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自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工业企业:新办工业企业根据在荣昌县每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购地自建项目:自履行接地手续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下同)100–2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50%,第四、五年度按25%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自履行接地手续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201–5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80%,第四、五年度按4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自履行接地手续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501万元及以上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100%,第四、五年度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指取得重庆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厂房)项目:从租用(购买)厂房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所得税,下同)20–5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从租用(购买)厂房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51–1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从租用(购买)厂房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101–2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 个年度按7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从租用(购买)厂房之日起年缴纳税收总额201 万元及以上的,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8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旅游开发: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及以上用于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旅游产品开发或打造旅游景点(旅游房地产开发除外,下同)项目,自项目经营之日起前3个年度,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项目企业。
第六条商贸流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商贸流通(不包括餐饮、娱乐会所、一般农贸市场)项目,自项目经营之日起,该项目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3个年度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项目企业。
第七条科技创新:经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的证书为依据),从首次认定之日起前3个年度,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按10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若企业正在享受其他涉税扶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增资扩能:现有工业企业(新引进且正在享受招商引资财税奖励的企业除外)进行技改扩建(以县经济信息委备案为准),自有资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较技改扩建前一个年度增加100万元以上的,从备案之日起2年内,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分享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兼购重组:收购、兼并县内企业(闲置资产)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较兼购重组前一个年度增加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2 年内,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分享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技术转让:对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返还: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在接地一年内(从办理接地手续之日开始计算)建成投产的,对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照5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配套的商住用地开发除外)。
第十二条按年度核算上述第三条至第十一条企业所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标准和金额,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十三条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才供地;鼓励企业进驻园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通过租赁、购买的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方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规费政策
第十六条县级部门(含市属部门)应收费的相关项目及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布后的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及新建各类大型专业市场,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工本费除外),配套的商住用地开发除外。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元及以上的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和新办文化产业,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旅游产品开发及打造旅游景点项目,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从运营之日起,免收3年县级行政性收费,配套的商住用地开发除外。
第二十条发生在本县境内的工业企业联合、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
第二十一条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的,在规费减免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申报程序:
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于每年3月30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向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提出申请,由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年缴纳税收额度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于当年的5月30日前给予兑现。
第二十三条享受规费优惠政策的申报程序:
投资企业认为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 应备齐证明资料向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提出申请,由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县级有关部门据此办理。
第六章投资服务
第二十四条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的审核工作,在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设立投资企业审批服务机构,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协助客商办理相关建设生产手续,为客商服务;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企业专门窗口,及时、优先办理投资企业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除入驻荣昌工业园区的企业外,其余企业的行政性收费一律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次性收费、一道门办结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七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及报销各种费用;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的培训、会议、考察、评比活动。对重点企业罚款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税务罚款除外),须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违反以上规定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外,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予以警诫或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如属市直管部门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整)。
第二十八条执法部门对新办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实行预告提示制度和首查免罚制度。对除涉及刑事违法、安全生产、税收检查及发生突发事件外,确需检查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入企业,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对未经批准擅自到企业检查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凡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对本规定的执行实行企业评价制度。每年综合目标考核前,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目标督查办、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联合组织考评,对执行本规定年度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达30%以上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属市直管部门的建议调离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资荣昌的企业家及企业的高级管理、科技人员加入荣昌的各类主流协会组织及人民团体,积极为荣昌政治经济发展献言献策。
第三十二条企业投资者及其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学校就读,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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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以及投资总额大、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凡国家和重庆市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可选择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出台后引进的企业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本规定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完毕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实施,原荣昌委发〔2007〕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荣昌工业园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