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鼓励国内外企业投资铜梁,支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一般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矿产资源类企业、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项目除外)。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2.固定资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40%以上,达到本县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指标要求的新引进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8万元/亩确定。
(二)税费政策
3.新引进企业实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目标,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4.新引进企业实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目标,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5.在我县注册登记为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管理性、投资性或经营性公司,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县,而又未在我县开展主营业务,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县级分成部分按60%的比例,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
6.对上市公司高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县级分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
7.投资企业在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及辅助用房,达到渝办〔2007〕325号文件要求的,第一次出售营业税、出租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全额奖励给企业。
8.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建设生产性厂房涉及的县级行政规费全免,其余用房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9.电子信息类企业在厂房建设期间,需租用园区现成厂房进行过渡性生产的,两年内租金按不高于每月6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县财政据实补贴给企业。
(三)其他
10.对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年产值5亿元、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上亿元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中国行业10强企业以及我县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链中的关键企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给予特别优惠。
三、服务保障
11.各园区成立专业招商服务机构,全权代办园区内企业投资建设手续。县投促办(外经委)负责接待外来投资咨询,牵头协调处理我县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于投资规模和影响较大的项目由县“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提供全程服务。
12.建立重特大项目县级领导联系制度。凡投资规模较大,对铜梁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由县级领导分别联系,对应的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联系协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13.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办公、住房、交通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各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14.外来投资客商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四、政策兑现
15.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兑现,由投资者于次年4月底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察局)、经信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城乡建委、审计局、统计局、外经委、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及项目落户地单位,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五、附则
16.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利用须符合本县规定标准。
17.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铜梁委〔2010〕9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县委、县政府发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项目按原约定优惠政策执行。
18.本政策由铜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