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优惠政策
1、西部地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延长至2020年。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若入驻企业产业带动能力特别强、科技含量特别高、税收贡献特别大,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新建工业生产性企业优惠政策
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固定资产亩平投入不得低于50万元/亩,容积率不得低于0.8。
(一)土地政策
1、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实行地价与投入产出及税收挂钩的原则。依据项目投产后第三年内达到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亩平税收和容积率确定最低土地出让价格。
2、用地20亩以内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进入园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通过租赁、按揭、购买的方式取得。
3、亩平税收在2-3万元、1-2万元、1万元以下的企业,地价在12万元/亩的基础上分别上浮30%、40%、50%。
(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企业利润逐年递增的前提下,重点企业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也可按当年销售收入提取3%的技术开发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经批准提取的折旧费和技术开发费可以进入成本。
(4)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5)从建成纳税之日起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企业,按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当年县、街道(镇乡)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二年全额拨付,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标准拨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增值税
(1)从建成纳税之日起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企业,按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当年县、街道(镇乡)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三年按30%拨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2)从建成纳税之日起年纳税额400万元以上企业,按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当年县、街道(镇乡)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三年按40%拨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从建成纳税之日起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按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当年县、街道(镇乡)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拨付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三)行政事业规费优惠政策
1、城市建设配套费。符合上文“土地政策1、2、3项”规定的企业,生产性用房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配套用房(不含职工住宅)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2、办理土地、房产和建设手续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符合上文“土地政策1、2、3项”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规划综合服务费、测量费(含竣工测量)、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定额测量费(代市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异地绿化费、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费、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按国家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服务保障
1、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凡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由投资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企业所在园区、街道、镇乡选派专人免费代为办理,并实行限时办结。
2、社会待遇
外来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其子女户口可随同迁往我县,其子女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3、对来璧投资的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国家级科技投资项目、重庆市50强企业以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特别优惠的政策,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实行“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