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凤凰湖工业园优惠政策
永川区加快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为加快建设千亿级工业园步伐,加速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务院3号文件和重庆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财税优惠
(二)投资新办鼓励类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企业),租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可以从投产纳税之年起三年内,增值税永川留成部分分别按40%、30%和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所得税永川留成部分可按前三年100%、第四至五年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从投产之年起三年内,增值税、所得税永川留成新增部分按技改新增固定资产占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五)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在建和投入使用的生产性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第一年100%、第二至五年的50%奖励给企业(未建和超过建设周期未投入使用部分不予奖励)。
(六)工业园区内新建并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营业税、出租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100%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七)在永新设立企业总部,区外实现的在永实际入库税金每年在100万元以下的,永川留成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在100万元以上的,永川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八)新办生产性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新建的生产性用房,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设定)登记费、房屋所有权(初设)登记费、集中绿化费等实行即征即返,新建办公、集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上述规费及人防费全额征收,按50%即返。
(九)工业园区内新建并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全额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
(十)在工业园区投资10亿元以上或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投产纳税之年起三年内,企业高管人员所得税经批准可以减半征收。
四、金融支持
(十一)担保公司可为在永川新办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融资平台可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十二)对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可给予一年期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新获得重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可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支持。
五、土地优惠
(十三)工业项目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可按永川用地基准价格出让。
(十四)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建成投产后三至五年内项目税收与土地征收及整治成本基本平衡的工业项目,工业园区根据入驻项目的投资强度或税收贡献对入驻工业企业,可适当浮动土地价格。
六、保障措施
(十五)建立经济“110”(49820110)企业投诉举报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及时查处阻碍工业发展的行为,坚决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六)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和服务超市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纳税永川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确定专人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凡企业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实行“一站式”办理。
(十七)外来企业业主和员工及家属在户籍、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对永川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业主,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七、附则
(十八)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以及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九)项目在土地交付后半年内启动建设,一般项目一年内建成投产,特殊项目不超过一年半建成投产,特大项目不超过两年建成
(二十)申报企业需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后方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兑现优惠政策,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区财政局审核,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兑现。
(二十一)本优惠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优惠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本优惠政策由区外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