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入驻巫山县职教工业园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重庆市若干优惠政策及巫山县制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园区条件
1.所有投资者在园区投资兴办旅游产品加工、轻纺服装生产、电子产品生产组装、仪器仪表制造、中药保健品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方面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及高能耗、高污染的以外,一律不受其它限制。
2.因注册资本金较大难以一次性到位的,可在3-4年内分期分批逐步到位。
二、税费减免奖励
3.凡入驻园区的企业,全面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重庆市税收优惠政策及《巫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对吸纳移民及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48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入驻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凭入库税票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后全额奖励企业,第4-5年奖励50%。其它税款前3年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50%。
6.新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经重庆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以上减免期满后,按减免期最后1年标准,延续2-4年优惠。
7.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在园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能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凭入库税票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后全额奖励相关单位。
8.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园区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金融扶持
9.入驻园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4年内,县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的实际入库额的3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
10.落户园区的企业,给予减免县内应收的地方性规费。
11.县政府设立工业发展基金,部分用于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和扶持奖励。
12.新办生产性企业,县内各金融机构对所需开发和生产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在结算上予以方便,各金融机构支持园区企业的贷款。
四、优化服务环境
13.园区实行“保姆式”服务和“一站式”办结,凡入驻园区企业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能在县内办结的手续,自收到投资企业的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和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送出。
14.对入驻企业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法定例行检查以及国务院、市、县统一组织的检查除外)需经县政府审批同意;进行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下达执行决定书前必须报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乱摊派,营造“零干扰”生产经营环境。
15.外来投资者及家属到巫山落户、就业及劳动保障等方面按辖区内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子女入学可在城区内学校就读。
五、其他有关政策
16.凡入住园区企业用工,由县劳务经济发展局负责招工信息发布,按用工需求组织劳务人员。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开展招录工作,并依托巫山县职教中心(国家级重点职教培训机构)为企业适时定向培训员工。
17.对入驻园区的特殊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个案研究优惠政策,按双方议定标准执行。
18.使用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享受三峡移民及下岗人员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的解释权属巫山县职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巫山县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