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实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引进和培育符合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大项目和大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授权,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经开区招商引资实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坚持企业投入产出与企业优惠挂钩原则;合理性与公平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不重复享受原则;最高限额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开区引进和培育的规模以上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在经开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生产型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属同一投资方投资的企业可合并计算投入产出总额);
(四)贸易型批发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服务型企业年经营额200万元以上且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
(五)已入区投产企业增资扩产,达到本条第(三)、(四)项条件的;
(六)经开区迫切需要引进并经管委会确认的关键项目。
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为房地产、酒店业等行业的企业除外。
第三章土地优惠
第四条入驻经开区的工业项目,可以实行多种用地方式。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项目的情况,经开区也可以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项目投资。
第五条对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入区企业,经开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其出让底价。对经开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按土地招拍挂成交价款的10%-30%的标准,由经开区财务局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第六条入区企业申请奖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入区项目已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综合验收。
第七条入区企业按照出让土地现状取得土地后,要求经开区直接增加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资的,经开区相应扣减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第八条对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入区企业,经开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所确定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根据租赁期限,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供地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贷款利率),确定其年租金标准。租赁土地的租金实行一年一缴。
第九条对采取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入区企业,经开区投资入股的土地可以按照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60%作价。但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入区企业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减免范围的,经批准可免征契税。对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范围的,经批准可免征契税。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自行拆旧建新,如属工业用地,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拥有闲置土地的入区企业将其闲置土地转让给新入区企业所缴纳的有关税费,可以实行先征后返。
第四章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
第十一条入区企业建设的生产厂房按照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全额缴纳入库,由经开区财务局按照企业生产厂房的建设规模分档次核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返还。
(一)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按标准的40%返还;
(二)建筑面积在20000-50000平方米(含本数)的,按标准的60%返还;
(三)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标准的70%返还。
以上建设规模系企业一次性报建所确定的建设规模。
第十二条入区企业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范围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按照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标准全额缴纳入库,由经开区财务局统一按照标准的30%返还。入区企业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以上标准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后,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前,如调增建设规模,在补缴新增建设面积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后,可合并计算建设规模并适用相应的返还比例。如调减建设规模,应按调减后的建设规模重新确定返还比例,然后对多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城市建设配套费返还,应达到主体工程完工50%以上的条件。
第五章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入区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后年缴纳增值税达到50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的标准,由经开区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年缴纳增值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4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标准,由经开区财务局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该项税收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入区生产企业建成投产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年起5年内,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经开区财务局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该项税收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对生产基地设在外地、总部经济设在万州经开区的企业,自入区之年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经开区财务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奖励;企业缴纳的其它税收按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的60%、后3年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标准,由经开区财务局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研发费用。
第十八条入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标准,由经开区财务局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科技人才补贴基金。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该项税收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10人。
第十九条入区企业增资扩产实施新项目,按照本章规定对新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第六章标准厂房租赁及购买优惠
第二十条入区企业租赁经开区标准厂房,根据标准厂房的直接建设成本(含土地、建筑安装费用、建设规费和建设期利息),按照租赁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其年租金标准,实行一年一缴。租赁标准厂房的入区企业年入库税金地方留存部分扣除税收优惠后,达到年租金标准的,由经开区财务局按年租金标准的40%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入区企业购买经开区标准厂房,按照标准厂房的直接建设成本(含土地、建筑安装费用、建设规费、厂房内专用设施和建设期利息)确定其转让底价,依据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偿转让。对成交价款高于投资协议约定价款的,由经开区财务局将溢价部分的价款核定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扶持资金。对转让环节缴纳的契税,由经开区财务局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第七章企业兑现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核认定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入区企业申请兑现优惠政策,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兑现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投资协议》
(三)企业达到本办法第二、三、四、五章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建立企业兑现优惠政策联合认定制度。
(一)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入区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审核认定入区企业投资协议以及设立时间;
(二)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认定入区企业性质、项目审批、投产时间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和产值完成情况;
(三)建设管理局负责审核认定入区企业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及执行情况;
(四)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审核认定入区企业土地利用情况;
(五)税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入区企业税收入库情况;
(六)财务局在上述审核认定工作完成后,负责对入区企业申报的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财务局经综合审核认定后,提出兑现入区企业优惠政策的建议意见,报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审批。
第八章兑现优惠政策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兑现入区企业优惠政策的奖励资金纳入经开区财政预算管理,按类别列入预算支出科目。
第二十六条财务局负责兑现入区企业优惠政策的奖励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对在经开区有往来借款的企业,在发放奖励资金时,应先行抵扣往来借款。
第二十七条经开区办公室对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定的投资协议,凡对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约定的,按已经签定的投资协议执行,尚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入区企业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享受特殊奖励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经开区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或其他关键性项目,需实施特别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经开区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