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产政策
在园区内办企业,用地可采取征用、出让、租用等方式。采取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工业企业按50%和其它企业和其它企业(房地产除外)按20%返还。在桥河工业园区内,除土地(含土地整治)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可无偿获得1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最多不超过20亩。收购县属国有企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分成部分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
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资,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财税优惠政策
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1-3年全额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1-3年50%奖励企业。
凡在桥河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1-3年全额,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年全额、第2-3年50%奖励企业。
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执行,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至3年全额,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至5年60%奖励企业。以后在科技认定的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分别按50%、4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房产税全额返还。
凡在我镇采取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企业和闲置资产的(房地产开发除外),从投产之日起,以上年税收为基数对2年内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0%、101-500万元的按25%、501-1000万元的按15%和1000万元以上的按10%累进分段算奖励企业,第3至5年再按前两年经例的60%累进分段计算奖励企业;对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前3年50%和第4至5年20%奖励企业。凡整体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房产交易各种契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或其他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超过个县工商税平均增长的部分前2年按20%奖励企业,后3年按10%奖励企业。
使用新的林牧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中央、市规定的优惠期满后,再延长5年将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或旅游开发项目的,8年内应纳税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利用其它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或旅游开发项目的,8年内应缴纳的农业税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
利用水域、森林等自然人文景观实施旅游开发的,投资基础建设所涉及的税收县级分成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用于基础实施建设;从投入运行之日起,3年内,企业应纳税县级分成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返还奖励50%。
投资新办出口创汇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5年内每年出口产品收入达总达入的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配套规费政策
收购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所有新投资的生产工业型项目,凡规定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所得部分一律减半收取。
从事农业开发的投资,允许在其开发地土地上修建临时性业务管理用房,免收相关费用;开发业主在办理营业证照等相关手续时除工本费外,免交其它费用。
外来投资商,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等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由外经贸委和公安局联合颁发,外来投资企业纳税百万大户负责人绿卡。
对招商引资的奖励
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凡引进资金新建企业的,不论投资规模大小,自企业投产后连续12个月应纳工商税收县级分成的10%进行计奖,资金奖励给牵头引资人。引进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其它优惠政策而无法收集税收指标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参照实际情况的酌情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