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城口工业园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城口县工业园区范围内,并在本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县内外投资者。
(一)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渔精深加工项目;
(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
(三)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渣场建设等项目);
(四)投资在12000万元以上、实际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矿产品开发及加工项目;
(五)已入驻园区的企业新增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项目;新增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农、林、牧、渔精深加工项目;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矿产中、下游加工项目;
(六)达到以上投资规模的县内企业搬入园区。
第三条县内外投资者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兴办各类企业;
(二)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园区内企业;
(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投资导向:
(一)鼓励兴办农、林、牧、渔精深加工企业;
(二)鼓励投资者对尾矿、粉矿、废渣等废弃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发展科技型、环保型产品;
(三)鼓励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模的锰、钡等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四)鼓励已入驻园区企业发展附加值高、产业链长的中下游产品;
(五)鼓励投资两头在外的产品(即原材料和市场均在外地)。
第二章财税政策
第五条符合以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一)对投资符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产品,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返还,第三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
(二)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四至第五年按50%返还企业;
(三)2010-2012年新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矿产品加工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返还政策,投产之日起前三年返还比例分别为100%、50%、25%;
(四)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高工以上)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50%奖励给个人。
第六条凡在城口工业园区投资符合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及产品,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返还优惠:
(一)按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2010-2012年新入驻园区的工业企业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返还政策,从投产之日起矿产加工企业前五年返还比例分别为50%、40%、30%、20%、10%;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前五年返还比例为50%。
第三章土地政策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八条入驻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对投资矿产资源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用地按成本价出让;对投资开发利用尾矿、粉矿、废渣等废弃资源的项目用地按成本价的80%出让。
第十条对投资农、林、牧、渔的精深加工项目的用地按成本价的70%出让;其投资者取得项目用地的总成本第一次缴纳50%,其余部份在后三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国务院、市政府明确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
第十三条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入驻企业租赁或购买园区内的标准厂房,一律按成本出租或出售。
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入驻园区企业争取县级及以上各类资金。
第五章工商注册政策
第十六条入驻园区企业资产重组按最优惠、最便捷的登记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登记费,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登记费,总额超过100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登记费。同时办理多项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只收取一次性变更登记费。
第六章金融政策
第十八条对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情况好、发展潜力大的入驻园区企业出现生产流动资金短缺时,由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贷款支持,并协调承贷担保和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的落实。
第七章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全程代办式服务。实行一个招商项目、一名县领导挂帅、一个会议纪要、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帮扶组和一月一次督查汇报的六个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对新入驻园区企业投资办厂由园区抽派专人协助完善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涉及的重大问题,由县政府召集所涉及单位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县属各部门、各单位积极为园区企业创造生产和经营的宽松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第二十二条进入园区企业,业主及子女免费入户,子女入学、就业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八章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由园区管委会每季度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县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督办,直至当年优惠政策兑现到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在我县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驰名商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认定)、全市50强企业、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农、林、牧、渔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入驻园区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可在《城口县促进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和本政策之间择一适用。
第二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