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用地补助。入园项目执行每亩9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凡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亩9万元给予补助,投资强度每亩未达到150万元的,按同比例降低土地补助资金,投资强度每亩低于130万元的,不给予土地补助。平桥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执行每亩20万元的土地基准价格,凡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每亩9万元给予补助,投资强度每亩低于250万元以下的,不给予土地补助。企业在全部缴纳土地综合价金后,方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项目由园区提供“七通一平”,即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电话、因特网、道路和场地平整。
2、厂房及设备设施补助。根据项目资本金给予12%的厂房及设备设施补助。
3、物流补助。按照项目缴纳的税收总额给予补助。企业竣工投产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5%给予物流补助;缴纳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0%给予物流补贴;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40%给予物流补贴。第二个财务年度按照20%给予物流补贴。第三个财务年度,按照15%给予物流补贴。
4、用工补助。政府主流媒体无偿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政府确定的劳务中介机构免费为企业招工。企业自主招工给予一定职业介绍补助。按项目培训招用人数享受培训补助费用,培训期为1—3个月,每人每月补助300元。招用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与劳动合同相应期限的岗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期限不超过3年。招用移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移民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助,其期限不超过3年。
5、所得税优惠。入园企业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招用的开县移民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三峡移民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2006〕214号)规定,在招用后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其期限不超过3年。
6、进口设备税收减免。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扶持。入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推销。
8、新产品税收优惠。入园企业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县内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9、最低收费。凡国家及市级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市级明令禁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取缔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县级部门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
10、减免收费。新入园项目、改扩建项目及园区自建项目,县级有关部门有权减免的,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入园项目、改扩建项目及园区自建项目除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外,还可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1、品牌奖励。鼓励入园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复评再次获得的,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奖励。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复评再次获得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称号的,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
获得ISO9000系列、ISO14000系列、HACCP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12、金融支持。对入园企业,县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公室、金融办优先推荐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贴息政策。
13、财政支持。鼓励入园企业自主创新。对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享受财政贴息、政府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