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垫江注册纳税的一、二、三产业(不含房地产)项目或企业。
第二章土地优惠
第三条新建项目成片开发和专项建设用地,通过土地出让、租赁、入股等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的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办理。
第四条鼓励投资者进入县工业规划聚集区(含垫江工业园区、渝巫路沿线、砚台、高安等乡镇)兴办工业项目,并可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享受土地挂牌出让综合价格的低限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投资农业(含林、牧、渔业)、旅游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获得。
第六条投资市场建设、物流配送等项目,土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受让土地未获得优惠,企业经营5年后,可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价格总额(仅限自用市场建设用地部分)的20%予以奖励扶持。
第七条凡在垫江工业园区入驻的工业企业,可由县政府负责提供“七通一平”的基础条件(水、电、气、路、排污、通讯、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
第三章财税优惠
第八条本着“扶持投资,共谋发展”的原则,对符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享受国家、重庆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县政府视其投资规模、贡献大小给予县级许可权限内的进一步优惠。
第九条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第1-2年按100%、第3-5年按50%,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2年100%、第3—5年按50%,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贷款贴息。
第十条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100%、第4-5年按50%,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100%、第3-5年按50%,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100%、第4-5年按50%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一条使用新技术的农、林、牧产品深加工企业,除享受工业投资优惠政策外,还可优先享受中央、市、县规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社会事业项目,年纳税(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纳税达标之日起第1—2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第3—5年地方分成的25%,由县财政专项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凡已享受天然气优惠的招商项目或企业,不再享受以上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章金融优惠
第十四条对新办工业企业需要流动资金的,或企业投产且正常运行后,新上技改项目需要融资的,县政府积极协助企业融资;对项目前景好,且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在融资时,可由县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章规费优惠
第十五条新办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新办工业企业,在建设期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免,县级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或交纳不合法的中介服务费。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社会事业项目(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收费政策按上述第十五、十六条执行。
第六章服务承诺
第十八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招商局或项目落地单位跟踪服务,代办相关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或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均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小组,为投资者提供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
第二十条保护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凡县内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无故或者不按照法定职责到企业实施检查或者调查。县内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或者调查,应将情况报告县级联系该企业的领导,并向县招商局通报。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我县的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垫江县外来投资者绿卡发放办法》条件的,由县政府发给企业业主“绿卡”,授予“垫江荣誉市民”称号;企业所聘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可为其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家庭成员按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可申报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不重复申报),国家、市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重庆工业50强或国家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种税收奖励兑现,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企业向县招商局申报,县招商局自接受申报3个月内,会同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部门兑现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约项目若原约定更优惠则从其约定到期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