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族自治区(县)工业园区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2010-08-04 17:55:40 石柱工业园区网
黔江区、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彭水县:
为支持民族区县充分把握新一轮扩大开放的发展契机,立足资源和政策优势,做大做强园区经济,加快特色产业培育,增强内在发展能力,根据2008年市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及市领导批示意见,现将促进民族区县工业园区发展的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吸引企业入驻园区。充分发挥中央民族地区增值税增量返还政策效应,吸引优势企业落户民族区县工业园区,对2008-2012年新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在当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三年返还政策,其中:增值税返还比例为50%、35%、2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比例为100%、50%、25%。
二、支持援建标准厂房。对“一圈两翼”对口支援民族区县的企业,到民族区县工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实行财政全额返还。
三、鼓励引进高级人才。对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2008-2012年内,由所在区县实行“两免三减半”激励政策,即前两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四、工作要求
(一)相关区县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享受相关政策,同时也应加强管理,杜绝“搭车”享受政策等不合规情况。
(二)上述财政扶持政策若与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重叠,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