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区楼宇招商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产业发展,吸引符合高新区“1+3+X”产业导向及其相关联的技术含量高、服务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入驻,有效利用楼宇资源,给予入驻项目扶持和规范楼宇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楼宇包括属于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资产的用于办公使用的写字楼、用于生产使用的标准厂房和用于住宿的宿舍(以下简称楼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九龙坡区以外地区迁入高新区并注册、纳税的企业以及在高新区内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四条准入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即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高技术服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及其关联项目的研发、实验、总部,金融、商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以及软件、服务外包、创意动漫等的研发、办公。
(二)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能源消耗低,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效益
1.工业项目。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总产值1万元/平方米·年以上或税金500元/平方米·年以上。
2.现代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总产值1.7万元/平方米·年以上或税金1200元/平方米·年以上。
3.软件及服务外包项目。具有商务部或工信部规定的软件或服务外包基本资质;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软件或服务外包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3年内年平均收入1万元/平方米以上、税金500元/平方米以上;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项目,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10万美元/年以上。
4.研发、实验室、总部经济。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研发、实验室、总部经济类项目和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国内100强企业的区域总部、金融机构的区域总部等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专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租金收取。
凡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经批准,按以下标准收取租金(含物管费):
第六条优惠标准。
(一)凡达到准入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2个月免租期。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更大租金优惠政策的以相应规定为准。
(二)入驻高新区内租赁管委会所属楼宇的企业享受税金与租金优惠挂钩的政策,即每年年初按规定租金标准预收取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对应的租金标准计算后予以租金返还补贴。企业年税金是指在扣除企业所享受的免、抵、调和政策扶持后高新区实收税金。
第七条优惠扶持政策。达到准入条件的入驻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金优惠政策外,同时参照《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人才鼓励暂行办法》以及促进科技创新相关优惠政策相对应条款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条入驻程序。
(一)楼宇项目入驻分为项目受理、项目审核和项目批准等程序:
1.项目受理。申请入驻楼宇的项目,由拟入驻企业持项目投资计划书,并填写《高新区楼宇招商项目入驻审批表》报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受理。
2.项目审核。由管委会投资促进局收集项目资料、前期洽谈并进行初审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
3.项目批准。一般项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一事一议或重特大优惠项目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或者招商专题会批准。
(二)经批准同意入驻的项目,由企业凭《高新区楼宇招商项目入驻审批表》在5个工作日内与楼宇产权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未签订租房合同且未提出书面说明的,视为放弃入驻优先权。区外企业签订合同后须在3个月之内将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转入高新区。
(三)企业续租申请由楼宇产权管理单位受理,审核同意后报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备案;企业退租申请由楼宇产权管理单位受理后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办理手续并报管委会投资促进局备案。
第九条企业准入条件和入驻后的经济效益数据认定以上年度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的报表为准,区外新入驻企业同时参考可行性报告或商业投资计划书。
第十条租用高新区范围内非管委会所属楼宇设立公司并达到本办法第三条准入条件的项目租金优惠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六、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七、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九、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优惠政策
1.即征即退:促进残疾人就业(民政福利企业)财税[2007]92号
2.征前减免: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资料(如农膜、农机、种子、饲料等)等
3.减征税款: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