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黔江区外企业(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融资等方式在我区投资并依法设立企业(公司),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办企业,享受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年减免税执行到期后,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2012年前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和新引进的1000万元商贸物流项目,从投产(营业)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城市规划区及园区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亦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入驻标准厂房从事研发与生产的工业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区外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
第四条 新办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再就业政策规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第五条 区外企业迁至黔江工商注册或在黔江设立各类子公司、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由区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经营)
二、土地政策
第六条 投资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除经营性土地外,可用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我区兴办生产型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在我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七条 企业用于建造生产、经营及生活设施征地中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为保护林地的地价,其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征用、报批成本价执行,商贸流通项目按招拍挂实际价格或协议约定价格的50%(或按成本价)执行。
三、融资政策
第八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业及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在黔江金融部门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总投资50%的情况下,自首笔贷款之日起,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加工业项目贴息时间2年,农业产业化、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贴息时间1年。
第九条 投资企业用其土地和房屋、生产设备等资产,向金融部门申请用于本企业固定和流动投入抵押贷款的,黔江融资担保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融资担保。
四、工商登记政策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以实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当相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先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经条件具备后再确认其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500万元,母公司和3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1000万元的可以申请注册集团公司。
五、规费政策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六、其他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用煤、用电、用水、生活用气,由区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对供水、供电等有特殊要求的,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原则,通过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履行咨询、许可、服务职能。新城管委会办公室、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职教基地管委会、区招商局、项目主管部门接受投资者委托,免费提供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本人及相关人员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常驻户口学生的政策。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情况特殊的招商项目,由区政府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对为我区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中介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明确。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政策规定为准。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